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27民初665号 |
案号 |
(2020)浙0783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磐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5.7万元及利息304987.1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王梦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王梦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最高债权金额1500万元为限;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对被告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磐安县安文镇九峰路8号的5处房地产[房产证号:磐房权证安文镇字第0000077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3)第00663号、房产证号:磐房权证安文镇字第0000079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3)第00661号、房产证号:磐房权证安文镇字第0000078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3)第00654号、房产证号:磐房权证安文镇字第0000078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3)第00655号、房产证号:磐房权证安文镇字第0000078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3)第00660号]在余值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王梦展、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27669171872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