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2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4民终748号 (2016)黔0424民初389号
案号
(2017)黔0424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关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院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鲁GH0666(鲁C3N55挂)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黄治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2623元; 四、由被上诉人梁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黄治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8884.5元; 五、被上诉人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67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6元,共计20169元,由上诉人黄治全承担8869元,被上诉人梁栋、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300元。 关岭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CH066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治全因亲属黄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12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CH066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治全因亲属黄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26880.3元。 三、驳回原告黄治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被告梁栋、被告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867.5元,由原告黄治全承担285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时间
2017-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建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312826848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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