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2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4民终784号 (2016)黔0424民初394号 |
案号 |
(2017)黔0424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关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三、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鲁GH0666(鲁C3N55挂)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1090元,其中交强险107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50390元; 四、由被上诉人梁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9211元; 五、被上诉人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0元,共计18570元,由上诉人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承担570元,被上诉人梁栋、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8000元。 关岭法院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CH066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因亲属邱福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05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CH0666号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因亲属邱福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3308.05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鲁C3N55挂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因亲属邱福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86884.55元。 四、驳回原告邱泽田、梅大兰、邱振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2-28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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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建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5312826848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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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