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李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13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德旭、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323元。 二、被告吕德旭、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红以借款本金18503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 三、被告孙强对上述一、 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吕德旭、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孙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人民币2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德旭、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孙强负担26136元,由原告陈建红负担2114元。被告吕德旭、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61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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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德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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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56号20号楼5单元201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