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0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15531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6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原告董军亮与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支付原告董军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 417元; 三、驳回原告董军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餐饮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时间
2016-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永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080507898H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9号1幢02层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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