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榕仲裁字第445号 |
案号 |
(2020)闽0981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福安市华宇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偿还编号为2014年(福安)字0025号《小企业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50000元及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49019.26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福安市华宇电机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偿还义务,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缪寅光、赵丹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B区7号楼6层507房、1层55号杂物间、城区城北新华中路3号天恒国际大厦4层40910、408、41112、407号房的房地产(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40323号《房屋他项权证》),并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609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申请人福安市德森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裁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刘勇、缪寅光、缪丽平、赵丹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裁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9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