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7民终504号
案号
(2017)新2701执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2年8月13日与原告戴辉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变更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戴辉租赁费27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095元,由上诉人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8元,由被上诉人戴辉负担2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5.9元,由被上诉人戴辉负担276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8-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洪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5802472282
登记机关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友谊路35号(财险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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