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8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701民初1772号
案号
(2017)新2701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宏货款573537元; 二、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宏利息31783.5元; 三、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宏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4元,由被告博乐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时间
2017-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5688732188
登记机关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青得里大街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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