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泽普县湖杨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泽民初字第1472号 |
案号 |
(2017)新3124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泽普县湖杨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明娇、吴海英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任旋借款405000元(肆拾万零伍仟元整)。 二、原告任旋放弃对被告吴芝秀的诉权。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为95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4750元,被告泽普县湖杨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明娇、吴海英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保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宣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时间 |
2017-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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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应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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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塞尚江南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