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701民初2819号 |
案号 |
(2017)新2701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慧兰偿还借款本金398000元; 二、被告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慧兰支付借款利息167160元; 三、驳回原告赵慧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博乐市宏博混凝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时间 |
2017-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慧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15802472282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博乐市友谊路35号(财险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