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3533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恢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王宝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河北镁轮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就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以其自有土地、厂房及设备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宝华律师费317500元; 四、驳回原告王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河北镁轮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705元,由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王宝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二、被告河北镁轮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就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以其自有土地、厂房及设备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宝华律师费317500元; 四、驳回原告王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河北镁轮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705元,由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王宝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二、被告河北镁轮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就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以其自有土地、厂房及设备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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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武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1601338189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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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