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商初字第1340号 |
案号 |
(2016)苏0203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232922.17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2年12月12日利息为39153.2元,自2012年12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胡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10262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郑标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东苑新村21幢205室房屋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24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胡文虎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4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666元,合计8326元(已由工行江阴支行预交),由胡文虎、梓源公司共同负担(工行江阴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胡文虎、梓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文虎、梓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工行江阴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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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平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52740159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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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