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水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9002********2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3197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截止2015年12月19日的借款本金3660997.86元、利息373439.10元、罚息398400.07元、复利21915.30元及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石狮市松盛皮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联友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洪松柏、洪美沓、林建锻、林水源、吴维鹏对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按照其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新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被告许明贻、施性杭、陈飞燕、戴玉婷、柯婉清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时间
2018-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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