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1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0民初4868号
案号
(2018)川0180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6695.4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四川金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元,由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时间
2018-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龚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1621170029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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