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5290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2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眉山市飞跃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6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该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7年2月14日共计156873.94元;从2017年2月15日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二、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蔡丽萍对被告眉山市飞跃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蔡丽萍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眉山市飞跃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92元,由被告眉山市飞跃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蔡丽萍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预交,被告眉山市飞跃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蔡丽萍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时间 |
2017-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启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815707373897 |
登记机关 |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工业园区机电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