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5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4民初1970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18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大海、原告鲁莹枫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大海、原告鲁莹枫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5 400元及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宋翠莲、被告于秦峰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大海、原告鲁莹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 019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时间
2017-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翠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725569739D
登记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青岛即墨市烟青路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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