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民初字第4932号 |
案号 |
(2017)鲁0214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任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租金4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任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厂房及土地。 三、被告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任敦良于返还土地后十日内支付按年租金80万元计算的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任敦良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4 400元,由被告青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任敦良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敦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5952824990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牟家社区青烟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