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4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1563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1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9949677.53元及利息1937947.31元(利息已计算到2016年3月2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万元。 三、被告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被告王积武、被告陈芸芳、被告王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被告王积武、被告陈芸芳、被告王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2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9838元,由被告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被告王积武、被告陈芸芳、被告王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窦昌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614308739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