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1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1民初206号
案号
(2016)豫0181执2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6720798.55元及利息(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的利息为568469.6元,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被告刘治军、赵丽红、刘海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刘治军、赵丽红、刘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刘治军、赵丽红、刘海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万五千五百四十五元,由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刘治军、赵丽红、刘海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时间
2017-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巩义市经济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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