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许金初字第44号 |
案号 |
(2017)豫10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2296447.03元(计息至2014年10月15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赵怀治、张振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5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赵怀治、张振民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怀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周镇赵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