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5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1245号
案号
(2016)闽0503执01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洪清凯、施美娜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信银泉津个贷字第81113200118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二、被告洪清凯、施美娜共同确认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747344.92元、截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142923.95元、罚息4894.23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上述《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上述债务应予偿还,具体还款方式为:于2016年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截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142923.95元、罚息4894.23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上述《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分别于2016年8月28日、2016年10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各100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偿还截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有余欠借款本息; 三、被告洪清凯、施美娜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4200元; 四、被告洪清凯、施美娜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所有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就借款本金4747344.92元、截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142923.95元、罚息4894.23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上述《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律师费114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李琳、洪祖良、洪仲育、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清凯、施美娜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琳、洪祖良、洪仲育、晋江南凯服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清凯、洪美娜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时间
2016-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洪清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2735668239M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福建省晋江市龙湖溪后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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