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吉县广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422民初2257号 |
案号 |
(2017)宁0422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吉县广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10.25‰计算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已付利息24.6万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被告刘文广、王雪雪、王旭升、王怀舟、蒙常庆、罗亮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文广、王雪雪、王旭升、王怀舟、蒙常庆、罗亮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吉县广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涉案抵押土地使用权(西国用[2014]第6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西吉县广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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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文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42275080958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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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城西街北洼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