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古新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自缓、古新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山支行借款本金330 000元、利息(含罚息)118 115.89元、复利20 457.0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海兵、刘莎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海兵、刘莎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自缓、古新桂追偿;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山支行就被告陈海东名下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屏风花园4栋3-1号房屋 [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302467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7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自缓、古新桂、陈海东、陈海兵、刘莎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