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梁宴铭借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