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3********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民初221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偿还编号为360101201800019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26日的利息为21074.54元,2019年7月27日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99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偿还编号为360101201800022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为85512.3元,2019年8月28日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偿还编号为360101201800036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82975.1元,2019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限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偿还编号为360101201900022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48530.07元,2019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朱桂生、李燕红、朱子云、胡茶花、朱琳、喻琴在63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桂生、李燕红、朱子云、胡茶花、朱琳、喻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对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995号登记证明载明的被告新余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在635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071元,由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琳、喻琴、朱桂生、李燕红、朱子云、胡茶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