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7********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91民初8号 |
案号 |
(2021)鲁1791执1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涛、王志勇、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明、李随宪、丁有强、张学礼740 758元及利息(以本金650 75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广明、李随宪、丁有强、张学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218元,减半收取计5 609元,案件申请费4 370元,由被告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涛、王志勇、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