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陇川县瑞达边民互市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3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刑初349号
案号
(2021)粤01执1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云南鼎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一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单位陇川章凤报关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单位陇川县瑞达边民互市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单位德宏州森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六百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单位广州市一鑫安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八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杨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34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陈春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刘亮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代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丁勇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张培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罗武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杨宏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赵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段华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杨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七、被告人田建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八、被告人唐春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十九、被告人许红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二十、被告人王康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二十一、被告人尚书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二、被告人李裕晖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二十三、被告人段雪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兰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二十五、被告人蔡妈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十六、被告人罗智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七、被告人曾友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十八、被告人宋玉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二十九、扣押的走私入境大米152.98吨依法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黄埔海关缉私局执行);其他扣押的涉案物品,如: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二手摩托车、汽车配件等货物,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等(详见扣押清单),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十、冻结的被告人罗武杰掌控的6个账户(刘必峰6228481466701678379,余额人民币100782元;陈珍6228481469034772273,余额人民币37.08元;陈珍6212262013006016340,余额人民币142063.54元;罗锦城6222082013002593794,余额人民币190956.6元;温红6228481469959560372,余额人民币16413.32元;罗武杰2013052601000941247,余额人民币155.37元。)款项共计人民币450407.91元,作为被告人罗武杰的罚金予以抵扣。三十一、被告人杨辉退缴赃款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宋玉荣退缴赃款人民币三万元现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管账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勇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24563182741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陇川县章凤镇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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