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1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23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绍平、雷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原告刘福刚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00元,减半收取计2240.00元、财产保全费1620.00元,合计3860.00元,由被告李绍平、雷莉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待二被告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方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