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2779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4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2779号裁决书,已裁决生效。根据该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在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585606.08元及至利息、罚息和复利86217.35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直至清偿全部款项止),案件律师费47518元和仲裁费54824元,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本裁决给付义务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港信达银信广场1栋d座2418房[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7471号],所得价款项优先偿还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迄今为止,扣除被申请人已归还的部分贷款本息外,截止2019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仍欠贷款本金3554342.11元及利息45120.5元,另外,所有费用也未支付。为保护我行信贷资金得以回收,现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请及时拍卖抵押物以清偿我行债务,并申请贵院在受理执行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