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724********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特2293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4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司伟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0 9 5 9 3. 8 7元、利息 1 2 2 9 9. 9 3元(暂计算至 2 0 2 1年 6月 2 1日,此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 2 0 2 1年 6月 2 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 6 0 0 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8 1 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