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4973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及借款利息(截止到2019年12月25日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计算)1992000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为3312000元,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1320000元),本息合计13992000元。二、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以下列方式分期分批偿还所欠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即:2(一)、截止到2019年12月25日未付清的利息部分1992000元由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一百万元,剩余部分于2020年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借款本金一千二百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新产生的利息部分,由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月起在每年的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的20号前,每月偿付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十万元,4月至10月每月20日前偿付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十万元,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三)、同时,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计算利息,该部分利息实行月结月清,即由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每月偿付本金时将利息一并付清。(四)、若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未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同时未付欠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对全部欠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上述还款期限的限制。三、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讨债权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合计五十万元整。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二十五万元整。四、被告新疆茂林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自愿对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诺待有关工程3款项经结算收回后,优先安排资金支付被告新疆茂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案件受理费110360元,减半收取5518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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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2509275017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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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