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前进金属制品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X01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8民初547号
案号
(2017)冀1028执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高金龙、大厂回族自治县前进金属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庆田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高金龙、大厂回族自治县前进金属制品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5-18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8X01325210W
登记机关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大厂县永太辛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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