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前进金属制品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X01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28民初572号
案号
(2017)冀1028执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高金龙、吴秀杰、大厂回族自治县前进金属制品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国东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高金龙、吴秀杰、大厂回族自治县前进金属制品厂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时间
2017-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8X01325210W
登记机关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大厂县永太辛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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