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95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3民初1259号
案号
(2019)冀0903执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再君偿还原告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71562.6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世平、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王再君、李世平、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时间
2019-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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