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95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3民初1259号 |
案号 |
(2019)冀0903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再君偿还原告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71562.6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世平、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王再君、李世平、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