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09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64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64万元按年利率10.92%计算),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如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苏E5-2-2014-0169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990万元内优先受偿,以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抵押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苏E5-2-2014-0168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74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华、朱晔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5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9元,由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华、朱晔、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86661091U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盛泽镇红安村(北环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