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2210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0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阳县丰宇彩印厂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2088733.6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如果平阳县丰宇彩印厂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李上淼、谢小微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文鼎苑28幢3单元22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在225万元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林初楷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2011年高保字007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11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四、李上斌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2年高保字002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6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五、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2011年高保字007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23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8元,减半收取12154元,由平阳县丰宇彩印厂、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李上淼、谢小微、林初楷、李上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4-02 |
发布时间 |
2015-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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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作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76524336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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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苍南县灵溪镇家具产业园区(S2-7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