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2211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0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阳县丰宇彩印厂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二、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三、林初楷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6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四、李上斌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2年高保字002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6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五、谢作亮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6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阳县丰宇彩印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9元,减半收取10694.5元,由平阳县丰宇彩印厂、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林初楷、李上斌、谢作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4-02 |
发布时间 |
2015-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作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76524336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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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苍南县灵溪镇家具产业园区(S2-7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