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华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0108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13000000元借款的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计算,罚息按该笔借款利息上浮50%计算,利息及罚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700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该笔借款利息上浮50%计算,利息及罚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460000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越西县西山乡大庆村共计11405.55亩林木和林地资产【林权证号:越西县林证字(2012)第5134340130500002A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上述第三项所述的林权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王云平持有的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75%股权、被告蒋胜持有的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2.5%股权、被告陈强持有的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5%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王云平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就上述第三项所述的林权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云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00769984272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