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外初字第60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康支行借款本金9860900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以9860900元为基数,自 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按年利率7.8%标准计算,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8%上浮50%标准计算,扣除2014年12月22日已经归还的63.60元)、复利(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2014年9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扣除2014年12月22日已经归还的1.19元)。 二、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对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承担上述第二项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依法向江苏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3 |
发布时间 |
2015-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少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705100423L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31层 厂址:晋安区西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