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宇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53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刑初738号
案号
(2018)粤03执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胡达兵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人胡达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张戈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五、被告人胡志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六、被告人魏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七、被告人郭迎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已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曹家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2-12
发布时间
2018-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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