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5********3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722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1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尚明、周盛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仁辉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杨尚明、周盛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仁辉利息(计算方法为:1、以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2016年7月23日止;2、以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仁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被告杨尚明、周盛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时间
2018-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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