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寰医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1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1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中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利息11514186.97元(截止至2011年11月20日)及逾期利息、复利(以11514186.97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协议书》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中寰医院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中寰医院提供的质押物行使质押权;三、被告何竟时、何競功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何竟时、何競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中寰医院追偿。五、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其他诉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23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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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竟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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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寰路1号 编辑企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