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616号 |
案号 |
(2018)豫0122执1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玉杰、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马洪雨、曹丁香、程大香、马梦梦、马梦龙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十二万元; 二、被告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马洪雨、曹丁香、程大香、马梦梦、马梦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八角九分元; 三、被告胡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洪雨、曹丁香、程大香、马梦梦、马梦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十一万四千九百元九角七分; 四、驳回原告马洪雨、曹丁香、程大香、马梦梦、马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1元,被告胡玉杰、被告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负担7329元,原告马洪雨、曹丁香、程大香、马梦梦、马梦龙负担9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8-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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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海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039944335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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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商丘市商均路与汇聚十路交叉口东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