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R97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泉民初字第1462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向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洪向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16890元; 三、被告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洪琪麟、洪文革对被告洪向群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向群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时间
2019-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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