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R97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238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0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承兑汇票垫款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其中500万元的垫款罚息自2014年2月8日起,450万元垫款的罚息自2014年2月9日起,550万元垫款的罚息自2014年2月13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庆丰(江西)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洪文革、洪向群、杨白如、洪永志、洪恢复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时间
2019-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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