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4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03130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4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建辉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朱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建辉借款300,000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付);   三、被告朱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建辉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朱仁山、咸明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朱春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朱春山、朱仁山、咸明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时间
2017-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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