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1974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超与被告王爱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亚峰偿还借款人民币270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0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超清偿完全部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韩超与被告王爱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亚峰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193684元(包括律师费用人民币114718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6500元); 三、被告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上述被告韩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30%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32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韩超、王爱芝、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比例为其他承担人承担金额的3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92276986B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航空港区展翔路6号2号楼1层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