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04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7民初1757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6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董岳兵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9131.77元;赔偿原告郑素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820.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赔偿原告董岳兵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1128.5元;赔偿原告郑素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028元。 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赔偿原告董岳兵经济损失人民币8003.3元。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赔偿原告郑素霞经济损失人民币2792.1元。 履行时由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二原告提供的个人账户打入判决赔偿款项。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负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洪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5X04044537K |
登记机关 |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