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1********7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70073号 |
案号 |
(2016)鲁0202执1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殿江、王英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本金500 000元自2014年7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殿江、王英律师费损失27 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436元,保全费3 77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