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1********7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0073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1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殿江、王英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本金500 000元自2014年7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殿江、王英律师费损失27 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436元,保全费3 77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时间
2016-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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