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商初字第1612号 |
案号 |
(2016)鲁1723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胜华租赁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成武县恒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应增付800元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6-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3676845898E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武县德商路宝峰段路西 |